一、征(拨)用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 1、全包方式 (1)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 2000 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1%计收。 (2)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总费用的2.8%计收。 2、半包方式 (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4%计收。 (2)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8%计收。 3、单包方式 (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1%计收。 (2)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4%计收。 收费依据:豫计收费〔2001〕1019号。
二、土地权属调查费
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单位宗地在2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50元,每超过于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收费依据:豫价房字〔1993〕087号。
三、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平方米及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事业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以下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收6.5元 , 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用地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收费依据: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
四、土地注册登记证书费 收费标准: 1、单位每证10元。 2、个人每证5元。 3、三资企业及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4、建设用地批准书每证8元。
收费依据:依据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3)价费字139号。
五、耕地开垦费 收费标准: 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9-13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1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8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
收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
六、土地闲置费 收费标准: 1、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收;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比例计收。 收费依据: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
七、土地复垦费
收费标准:
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 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 7-9元/平方米;
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 4元/平方米;
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4.5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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