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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发布时间:2016-10-10 21:55   作者:皇冠365   来源:未知   阅读:80  

一、征(拨)用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    1、全包方式    (1)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 2000 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1%计收。    (2)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总费用的2.8%计收。    2、半包方式  (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4%计收。    (2)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8%计收。    3、单包方式    (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1%计收。    (2)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4%计收。    收费依据:豫计收费〔2001〕1019号。

二、土地权属调查费

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单位宗地在2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50元,每超过于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收费依据:豫价房字〔1993〕087号。

三、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平方米及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事业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以下收1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收6.5元 , 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5、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用地按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收费依据: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

四、土地注册登记证书费  收费标准:    1、单位每证10元。    2、个人每证5元。    3、三资企业及用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    4、建设用地批准书每证8元。

收费依据:依据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3)价费字139号。

五、耕地开垦费    收费标准:    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9-13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1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8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

收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

六、土地闲置费    收费标准:    1、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收;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比例计收。    收费依据: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

七、土地复垦费

  收费标准:

    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   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  7-9元/平方米;

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  4元/平方米;

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4.5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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