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国务院240、241号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综字[1999]74号
2、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逐年缴纳
(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单位评估后按确认的评估结果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