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群众观念,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人和社会各界对虞城县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行政管理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及各单位所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地方性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五)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基准地价;
(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依据、范围及监督、投诉途径;
(八)重要专项资金情况及工作进展,重要项目信息;
(九)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典型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
(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十一)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二)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三)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十四)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局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方式以虞城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公开为主。对申请人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采取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电话回复、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县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由各科、室定期汇总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供局信息中心,并由信息中心通过网络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经上级部门转办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回复,由办公室呈报局长或分管领导阅批,并转交相关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查后,由局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局信息中心是全局政务信息公示的监督机构,负责每季度检查一次各科、室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股、室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通报。
第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党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按时提供公示内容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政府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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