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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6-10-11 00:46   作者:皇冠365   来源:未知   阅读:51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分项)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共4项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地籍测绘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52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条第1款;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2号)第2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0个工作日

2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审批(仅限小型建材矿)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管理科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3条;2、《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6条; 3、《河北省采矿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冀国土资发[2002]8号)第4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15个工作日

3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审查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地籍测绘科 《土地管理法》第44、59、60、61、6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9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3个工作日

占用原有建设用地审批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地籍测绘科 《土地管理法》第60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8个工作日

临时用地审批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地籍测绘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6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5个工作日

4
矿区范围审批
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管理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2、《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3、《河北省采矿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冀国土资发【2002】8号第四条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 共3项






1
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74、75、76、77、78、79、80、81、82、83、8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35、36、37、38、39、40、41、42、43、45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罚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40、41、42、43、45、46、47、48、4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43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
测绘违法案件的处罚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0、41、42、43、45、46、47、48、49、50、51、52、5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26、27、28、29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30、31、32、33、34、35、36、37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行政征收 共6项





1
耕地开垦费征收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即时 一般农田10元/M2、基本农田15元/M2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8条
2
土地复垦费征收
县政府 市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 即时 5—20元/M2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2条
3
土地闲置费征收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即时 按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20%以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248号令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4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1、国务院令第150号;2、94年省政府110号令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即时 矿产品销售收入0.5-4%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
5
土地登记费征收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1、《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以》[1990]国土[籍]字第93号;2、冀财综(2011)111号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即时 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每宗200-700元,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宗100元-4万元,差额事业单位每宗300元--1万元,居民住房生活每宗5--30元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以》[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6
土地出让金征收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1、(92)财综字第172号;2、冀政(1990)7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39号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按合同预定时限 全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39号
行政裁决 共1项






1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6个月
行政确认 共3项






1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五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9个工作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住房用地每宗地0元。 5、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以》[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2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管理法》第11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7、8、9、10条
17个工作日 1、土地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按企业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集体土使用权注销登记无收费标准。《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以》[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3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十一条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19个工作日

行政监督 共2项






1
涉密测绘成果监督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地籍测绘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
2、河北省地理信息局当年涉密测绘成果监督管理通知要求。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3号令);3、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5、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矿字【2006】28号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其他行政权力 共17项






1
土地评估报告备案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地籍测绘科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国土资发【2001】44号)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即时
2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地籍测绘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1个工作日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地籍测绘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2、《土地登记办法》第5章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3个工作日
4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地籍测绘科 1、《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2、《土地登记办法》第六章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三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个工作日
5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地籍测绘科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章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个工作日
6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证明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管理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2、《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发[2011]41号)第12条、18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0个工作日
7
房屋征收项目用地符合总体规划证明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地籍测绘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9条 县征收办 2个工作日
8
协议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查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6条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4条、6条;
6、《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27号)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9个工作日
9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批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第16条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6、《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27号)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9个工作日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四十二条、四十七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9个工作日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4、《规划用地目录》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19个工作日
12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核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5、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0〕27号)
6、《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3〕23号)
7、《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问题通知》
8、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27号)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19个工作日
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县政府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7、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 
8、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1〕6号   
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27号   );
10、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石政文审(2011)34号 石国土资〔2011〕214号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4
采矿权年检
井陉县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管理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1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令第44号);6、《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7、《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6]15号);8、《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石国土资[2009]166号); 企业
16
采矿权抵押备案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令);2、《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
17
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0号;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9】10号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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