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第四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当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五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第六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其它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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