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防止滥用职权、违规办事行为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本系统工作人员履行职能过程中,对服务对象书面申请办理的事项依据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能办理的,要向领导汇报备案的制度。
二、凡需实行否定报备的,经办人员以及相关科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局分管领导3个工作日内、提交局会审会议5个工作日内,办好否定报备手续。填写《否定报备单》一式三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送主管领导,一份留承办人员存档。属重大事项的否定或上级机关、领导交办事项的否定,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或上级领导报告。
三、《否定报备单》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部门)、经办否决人,申请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申请办理内容,否定理由、依据,以及否定时间和申请人签名等。
四、分管领导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要认真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经办人员接到分管领导纠正意见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同时留档备案。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责任追究;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加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被否定的对象对否决事项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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