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局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本局规章制度的行为;
3、机关效能建设投诉,效能监察中心工作人员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
三、责任追究对象:局在职工作人员
四、责任追究办法:
1、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工作人员因失职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违反制度规定或经局效能监察人员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的,经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告诫、通报批评、书面告诫或组织处理。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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