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利民镇范乃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利民镇张楼村集体土地建房,占地面积1.26亩土地,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2016年1月12日,虞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范乃红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6800元。履行期内,被处罚主体已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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