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刘店乡王现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刘店乡小侯村集体土地0.75亩建房,经查阅《刘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刘店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刘店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当事人王现伟占用的0.75亩土地为耕地,不符合刘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2017年3月10日,虞城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王现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04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已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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